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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猝死爷爷掌管补偿款 女儿与母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3-01-05 09:17:56
本网讯(周勤 方擎宇)
一38岁中年男子在外出务工期间猝死,用工方一次性补偿死者亲属二十万余元。谁知在处理完后事后,死者父亲掌管了这笔补偿款。为此,死者12岁的女儿及母亲走上法庭,并依法讨回了公道。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老汉支付给原告方妞妞89605元,支付给原告孙丽丽44359元;驳回二原告对被告方捷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原告方妞妞之父、原告孙丽丽之夫方飞在外地打工期间于2012年3月26日猝死,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抚恤金及生活救济费204000元,该笔款汇入被告方捷帐户,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拒付,故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二原告应得的份额16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方妞妞之父、孙丽丽之夫、被告方老汉之子、方捷之弟方飞生前在南京创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打工,2012年3月26日方飞猝死。2012年4月1日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公司一次性补偿死者亲属人民币贰拾万零肆仟元,除支付两万元现金外,其余壹拾捌万肆仟元转到了死者姐姐方捷的邮政储蓄卡上。在去南京处理方飞后事时,被告方老汉交给原告孙丽丽8000元。为方飞后事所发生的费用共为24981元,其中原告孙丽丽自己支出2392元,被告方支出22589元。在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后,被告方捷将花费后所剩款181411元交给了被告方老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丽丽将所欠的租车等交通费10520元对外付清。 另查明,被告方老汉系红阳机械厂退休工人,月退休金2001.83元,自2002年至今与耿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2336.4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故者方飞之亲属,原告方妞妞系方飞之女,原告孙丽丽系方飞之妻,被告方老汉系方飞之父,三人系方飞近亲属,对方飞的死亡依法有获得赔(补)偿的权利,被告方捷系方飞之姐,在有以上近亲属时,本人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被告方老汉所述的耿某某,虽在协议上有其名,但与方飞无法定的亲属关系,不能作为本案当事人。故原、被告诉争的补偿款依法应由二原告及被告方老汉三人共同共有。本案中为方飞死亡一事,共获补偿款204000元。为处理方飞后事,原告孙丽丽支出12912元,被告方老汉支出22589元,余款168499元。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2336.47元,原告12岁的方妞妞应获得的抚养费为:6年×12336.47元/年÷2人=37009.47元。被告方老汉有正常固定收入,赔偿款中不应包含方老汉的赡养费。余款131490元,有原告方妞妞、孙丽丽、被告方老汉分配。原告方妞妞、孙丽丽、被告方老汉三人的分配比例按4:3:3,即原告方妞妞应得份额为52596元,原告孙丽丽应得份额为39447元,被告方老汉为应得份额为39447元。该款现在被告方老汉处,方老汉应将原告应得之款付给原告。原告孙丽丽为方飞后事支出的12912元中,除被告方老汉的8000元外,孙丽丽自己支出4912元,被告方老汉应将此款支付给原告孙丽丽,故以上原告孙丽丽应得44359元,原告方妞妞应得到89605元。本案中被告方捷未占有该款,不负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案件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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