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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 因补偿款闹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21 10:48:52
本网讯(通讯员 章俊棋)
王某与丈夫陈某协议离婚后,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也未再婚,仍然居住在原村小组。王某认为镇政府征用土地,并按规定向该村小组支付了土地安置补助费,因其仍是该村小组的成员,依法应享有平等分配补助款的权利,但村小组并未向其支付补助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享有被告(村小组)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的平等分配权、被告向原告支付2300元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9月20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原告王某享有被告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的平等分配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陈某于198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生活在该村小组,在该组享有农村承包用地,从事农业生产,并交纳农业税费。2007年2月,原告与陈某协议离婚。原告离婚后,未将户籍迁出该村小组。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再婚,并在其他地方重新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政府已在该组征用了土地,并已支付了土地安置补助费,更无证据证明该组每位农户可分配的土地安置补助费的金额为2300元。 法院认为,原告虽已离婚,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将其户籍迁出该村,更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其他地方重新取得了农村承包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仍是该组的村民,仍系该集体经济组的成员。村小组的集体土地属该组村民集体全体成员共有。在该组的土地被征用时,原告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依法享有平等获得补偿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脱。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征用补助安置费2300元,因无证据证明存在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事实,对其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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