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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一公司因拖欠装修费用被诉
发布时间:2012-08-30 10:18:47
本网讯(通讯员 李虹)
8月2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石城县红升包装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给原告林佳新装修工程款计人民币232000元。
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于2009年5月以个人名义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合同,原告承包装修被告办公大楼的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装修预算造价100万元左右。工程完工后,原告交付了工程,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工程款50万元。被告清偿了部分款项,并向原告出具了欠到原告装修工程款232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于一个月内还清,但被告一直未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原告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以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装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装修工程竣工后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其后,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被告清偿了部分款项,被告对尚欠款项也具结了欠条,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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