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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挪用3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领刑
发布时间:2012-08-30 09:53:20


     本网讯(通讯员 邵明月 李凤喜)   权力首先是一种责任,国家公职人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更应该时刻提醒自己,公共权力不能用来谋私利。2012年8月28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挪用公款的公诉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被告人张某,所在的建筑工程管理股分五笔以现金形式收取了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延津县平原建筑安装公司等五家单位的3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被告人将本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款项,放在了自己手中保管。2011年4月,张某将保障金中的5万元用于个人做建材生意给他人供砖从中赚取差价。2011年12月,张某又将其中的10万元借给朋友陈某做生意用,陈某于2012年1月31日将钱归还。

    案发后,张某已将挪用的公款依法归还。并且张某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挪用公款的罪行,揭发了他人私藏枪支犯罪。

    延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某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挪用公款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揭发他人私藏枪支犯罪,属于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将挪用的公款依法归还,未给国家造成其他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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