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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丢钱后误抓小偷不料自己变“劫匪”
发布时间:2012-08-30 09:58:01


     本网讯(通讯员 裴震)   近日,河南洛阳市洛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判决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4日,韦某、金某等人在郑州拿到打工工资后返乡,乘由郑州开往卢氏的客车返回洛宁。18时许,客车将要到达洛宁县城,韦某发现自己装在裤兜内刚发的工资1800元人民币被盗,遂向周围乘客查找,未找到。韦某怀疑坐在自己正后方的张某盗窃了自己的钱财,此时客车到达洛宁站,韦某一把拽住张某,叫金某帮忙一同强行将张某拉下客车。韦某、金某在车下对张某拳打脚踢追要韦某丢失的1800元钱。张某反复解释自己并未盗窃韦某财物,称自己包中的2000元是自己刚发的工资。韦某、金某既不听张某的解释,又不寻求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强行将张某包内的2000元掏走,在张某的苦苦哀求下,留给张某50元后离开。张某报案,公安民警将韦某、金某二人在洛宁县城抓获。

    洛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金某的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构成抢劫罪。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金某是从犯。鉴于韦某本身丢失了财物,是受害者,由此导致无端怀疑他人,其犯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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