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孔梦娜 汪建)
8月27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挖泥土卖钱构成的盗窃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因鹰潭市信江新区开发建设,各工地需要大量土石方,彭某、建某二人向被告人刘某提出购买土方的要求,被告人刘某见卖土石方有利可图,便在被害人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从毛上村西侧(甲鱼塘附近)夏某购置的宅基地上取土。2011年3月30日晚,刘某从该宅基地上盗挖26卡车土方,以110元-115元/车的价格卖给彭某,由被告人张某在现场负责计数、收款,所得赃款2900元被二人平分;次日晚,又在同一地点盗挖50卡车土方,以110余元/车卖给建某,由被告人张某在现场负责计数,但当晚未结账,二人未得到赃款。经鉴定,被盗挖的土方量为1828.7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9143.65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牟利为目的,盗取他人宅基地上的土方出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案发后两被告人能主动对被害人进行全额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人员,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