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包春柳 李毅)
2012年8月17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等三名医务工作者非法收受药品推销员贿赂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犯受贿罪,分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没收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原系大竹县某医院药剂科科长;被告人周某某,原系大竹县某医院副院长;被告人蒋某某,原系大竹县某医院财务科科长。2011年1月至2012年期间,作为两家药业公司推销药品的推销员隗某某,为了感谢林某等三被告人对其推销药品生意的长期关照,先后分别分多次送给被告人林某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9000元,三被告人将隗某所送之款据为己有。案发后,三被告人均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周某某、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三被告人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周某某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大竹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