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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丢钱包”盗窃三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1 10:45:46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日前,重庆市垫江法院审理了一起采用“丢钱包”的方式实施盗窃的刑事案件。

    2008年9月4日,被告人王建、方利华与陈开雄(已判刑)按事先密谋以“丢包”、“捡包”骗钱的方法,由王建、方利华将在重庆龙头寺火车站附近等侯公交车的余某以搭车为由骗上被告人陈开雄驾驶的奇瑞牌渝C58550小轿车,王建即故意 “丢包”,方利华“捡包”后与余某说“等会二人分钱”。之后,王建便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并称是余某捡了包,钱已被其存入了自已的账上。余某否认后,王建就要求余某到银行取出存款,以取款回单证明其清白。嗣后,由陈开雄驾车,与王建、方利华共同将余某从重庆市区骗至垫江县高峰镇,由余某取出存款31500元,并将取款回单拿给王建看后,方利华对余某说,这么多现金放在身上不安全,还是将钱存入银行。于是,方利华在陪同余某将31500元存入垫江县城农业银行桂东分理处时,获得了余某储蓄卡的密码。王建又以检查余额是否相符为由,要求余某将储蓄卡给他进行查询,余某遂将储蓄卡给王建,王建佯打电话查询后,即用事先准备好的废卡归还给余某。同日13时许,方利华在农业银行长寿区石堰支行ATM机上取走余某储蓄卡上的存款人民币31000元,王建、方利华各分赃款1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在陈开雄处追缴赃欺人民币31000元发还余某;王建、方利华于2011年11月18向垫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人的亲属共付给陈开雄之妻5000元作为退脏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建、方利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秘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建、方利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减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建、方利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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