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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遛狗咬伤人 赔偿责任谁“埋单”
作者:杜蒙莉 王玉信    发布时间:2012-09-03 10:04:26


    【案情】

    6月15日晚7时许,刘某像往日一样,吃过晚饭后拉着自己心爱的京巴狗到广场遛狗。在广场玩耍的5岁幼童,看到一只雪白的小狗感到很好玩,跑上前去用手抚摸狗的耳朵,谁知这怕生人的狗头一昂,只听“汪”的一声,把一个叫苗苗的女幼童的小手指要掉一节。顿时,鲜血直流,苗苗的母亲和狗的主人一起急忙把孩子抱到医院治疗。苗苗住院一月有余,花去各种医疗费用8000余元。苗苗出院后她的母亲找到狗的主人刘某,让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时,却遭到了刘某的反对。刘某说,我的小狗在手里拉着,是你对你家的小孩没看管好,跑过来逗我的小狗玩才被我的小狗咬伤,这怎能怨我呢?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赵女士一纸诉状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外出遛狗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做为受害方的苗苗的母亲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没有尽到看好自己孩子的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赔偿责任为7:3划分承担。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判决刘某赔偿苗苗医药费8000元,精神损害2000元,共计10000元。刘某承担70%,赵女士承担30%,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

    古人常称自己的儿子为犬子,而当今人们却称自己的爱犬为儿子或孙子。不知是人的地位下降了,还是狗的地位上升了,总之,狗已成为许多人生活的一部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已成为一种时尚,一种身份的象征。一条狗少则上千,多则上万,更有甚者几十万。近几年,常见一些狗主人抱着自己的狗说“儿子真乖,儿子真听话。”这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养狗人堂而皇之将自己的“爱子”带到各类公共场所,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更重要的是狗吓人,伤人的血腥画面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些无可挽回的损失。

    狗是无知的,只知道按自己的意愿去活动,却不知道给别人带来了许多麻烦。据统计,狗伤人事件发生率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致使许多人谈狗色变,而一些狗主人也走上了法庭。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法治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神圣尊严不容亵渎。人有养狗的权利,但更有看管好饲养动物的法律义务。作为养狗主人,是第一责任人,看好自家狗,防止狗伤人这是最基本的法制义务和责任。如果出现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的事件,这就是狗主人的失职了,因此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狗咬伤后,如果狗主人拒绝赔偿,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狗的主人赔偿治疗费。除非狗主人能证明是因受害人过错导致动物伤人的,否则饲养人就必须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狗一直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聪明乖巧的狗宝贝给我们带来了无限乐趣。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它的危害性。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您及时给狗宝贝注射疫苗,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狗宝贝的患病几率,同时也可免除狂犬病等恶性疾病的发生;若要外出带狗,一定要用狗链,一则可以避免够袭击人或损害公物,二则也可以防止狗乱跑丢失或被车辆撞伤。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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