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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2-09-03 10:19:58


     本网讯(李霁 吴艳霞)   “法官不得酒后开庭、不得打电话,不得对当事人发脾气、耍态度……”日前,河北省法院制定90多条《司法礼仪规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中包括司法形象礼仪、审务礼仪、政务礼仪等多项内容。干警对这些司法礼仪的遵守情况,将纳入个人考评档案中,严重违反者,将会受到纪律处分。

    《规范》所约束的范围,包括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行政人员等所有司法活动主体,出台规范的目的在于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树立法官良好职业形象,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提高司法公信与权威。

    在这个《规范》中,司法审务礼仪最受社会关注,其中涉及到立案、调解、庭审、执行和接访等各个环节。其中规定,在立案和审判法庭应该设立无障碍通道、对老弱病残孕等优先接待,必要时提供上门立案服务;对电话预约立案、网上立案要做好法律释明、信息审查、登记等工作,方便群众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规范》要求法官庭审询问时应语气平和,不得用带有倾向性语言进行提问。要“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不得随意打断、制止当事人的发言”。非执行公务时,禁止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等休闲娱乐场所,不得着制服从事职务外活动。

    《规范》特别规定法官开庭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法庭组成人员酒后开庭;(二)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三)对当事人发脾气、耍态度;(四)使用通讯工具;(五)其他影响庭审的不雅行为。按照规定,法官开庭时不得使用威胁压制语言和其他不文明、不礼貌、不规范等有失法官身份和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

    河北省人民法院将为此设立司法礼仪监督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法院干警对司法礼仪规范的落实情况,并将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对于违反规范的,轻者批评检查,严重者,将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和纪律处分。对不遵守司法礼仪规范的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还将记入个人考评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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