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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合同问题与其公司闹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03 10:14:16


     本网讯(通讯员 齐军仕)   小云因不具有作业许可证,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续约。小云不服要求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给付小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失业金合计26874元。用人单位不愿意了,起诉到法院要求不给付。8月31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泾县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给付小云赔偿金6868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2004起,小云便到泾县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外线工。2009年3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合同期满后次日,该公司以小云不具有作业许可证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小云遂申请仲裁,泾县仲裁委员会作出由该公司支付小云经济补偿金13736元、赔偿金6868元、失业金6270元的裁决。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给付小云经济补偿金13736元、赔偿金6868元、失业金6270元。

    法院认为,小云到该公司上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后,该公司终止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金。但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该公司未给小云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小云失业后不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故该公司需向小云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6270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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