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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一福利院院长受贿3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9-03 14:15:40


     本网讯(通讯员 陈华东)   近日,重庆梁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梁平县某福利院院长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对其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某,现年45岁,自2008年起担任梁平县某福利院院长,在该院老年公寓楼装饰装修工程中,利用其对福利院老年公寓楼装饰装修工程具有监督、工程款划拨等职务之便,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两次收受该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商许某某给予的贿赂款3万元,为许某某在工程中谋求利益。案发后,王某某向检察机关退赃3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痛哭流涕,悔恨不已。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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