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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交通事故现场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胡应军   发布时间:2012-09-04 09:50:57


    【案情】

    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发现徐某(当时已经死亡)散落的提包,包外有两捆人民币计2000元,包内尚有人民币8000元。张某将甩出包外的钱塞进包内,拿起提包停留几分钟后,见无人过问,当时交警还没有到达现场,便骑车离去。后经在场目击者指示,交警向张某询问提包是否是其所拿时,其一口否认,拒不交出提包。

    【分歧】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徐某因意外事件而死亡,不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所以其对财物的所有权也于死亡时一并丧失,但是此时财物并非是无主物,如果死者有继承人,应当作为被继承财产归继承人所有,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则应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所以此时的财产不是无主物,对其秘密取得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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