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韦崇涛) 广西巴马县人黄正,曾因犯销售赃物罪和盗窃罪四次被巴马县人民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再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该案,被告人黄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黄正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于2012年2月14日18时许窜入巴马县皮防站后面黄某的住宅内盗走总价值人民币1030元的一台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磁炉;2012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正又窜入巴马县城华丰修理厂旁居民楼二楼黄某强租住房内,盗走总价值人民币6026元的一台三星数码相机、两部手机、两块手表、一枚金戒指及现金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之一,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为吸毒而盗窃,且属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物,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