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朱建)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金店内以看金项链为由实施抢夺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31日中午12:30分许,被告人杨某涛来到高安中山路“老宝成钻戒金店”,先在店内来回走动观看,后来到店内西边卖黄金项链柜台前,指着柜台的一根男式黄金项链(该黄金项链重100.51克),要营业员晏某拿出来给他看,晏某告诉他该项链不能拿出来,只能在柜台内看。杨某涛又指着柜内的一根女式黄金项链,仍要晏某拿出来给他看,晏某就从柜台内拿出来,杨某涛拿在手上看后还给了晏某,但仍坚持要晏某将刚才指的那根男式黄金项链拿出来给他看。晏某就问老板张某某是否拿出来给杨某涛看,张某某过来讲可以拿出来给杨看。于是晏某将该根黄金项链从柜台内拿出来,扯着黄金项链的一头给杨某涛看,杨某涛拿在手上看了一会儿,突然将该项链抢过来转身拿着项链朝店门外跑,被该店保安和员工当场抓获。经高安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为40002.9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涛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杨某涛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多次上门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