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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依约收取电力燃气安装费被判退还
发布时间:2012-09-10 11:04:52


     本网讯(通讯员 张魁英)   房地产商依照合同收取业主的电力及燃气安装费是否违法?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地产商收取业主电力、燃气安装费遭业主不满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商返还收取原告的电力及燃气安装费804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原告舒某与某房地产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舒某购买被告某房地产开发的经济适用房一套。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按被告的要求缴纳了电力安装费5500元、燃气安装费254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804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电力安装费及燃气安装费已被取消。平顶山房产网公布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中,明确开发成本包括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因此,属于公共设施、设备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应包含在经济适用房价格中。也就是说,被告向业主收取燃气安装费、电力安装费,尽管有合同约定作为依据,但有关收取燃气安装费、电力安装费的内容,违反上述规定而部分无效。因此被告所收取原告的电力安装费、燃气安装费属于不合理收费,应予退还。原告要求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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