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孙宇)
入户盗窃被发现后逃出室外,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9月1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陈实之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陈实之,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8日被射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被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4月27日释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被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3个月。今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实之骑电动自行车至射阳县海河镇高华村村民戴某住处,趁无人之机,采用扭锁、踹门等手段入室行窃时,被戴某的弟弟发现,被告人陈实之即走出戴家并欲逃离现场。戴某的弟弟在阻止被告人陈实之逃跑过程中,其头部被被告人陈实之用电动自行车钥匙击伤,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陈实之被群众和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实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被发现后逃出室外,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实之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犯罪,应从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