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一老汉连续几天到街上一录像室看黄色录像,看完后色心乍起,于是便准备一些零钱和糖果,骗取小女孩跟其发生关系,不料当场被抓。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1951年11月,系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西村村民。2011年12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窜至贵港市港南区南山公园,以每次给10元钱或20元钱为诱饵,将被害人谭某某(女,11岁)和陈某某(女,11岁)骗至屏风山北侧山脚处,让被害人谭某某和陈某某为其手淫、口淫,并与被害人谭某某、陈某某发生性接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二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本案中的二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不论被告人黄某某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只要被告人黄某某的生殖器官与被害人的生殖器官接触,即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黄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