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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男子挖蛇挖出古墓后盗窃文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0 14:16:39


     本网讯(通讯员 丁早华 罗超群)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机带上柴刀、锄头等工具,邀被告人胡某斌、胡某生、梁某三人一起去挖蛇。后四人来到高安市祥符镇奄山南面找洞挖蛇,大概挖了十几分钟没有挖到,四人又来到奄山东面找蛇洞,这时,梁某发现一个很大的洞并从洞内可以看到青砖,于是便要胡某机等人过来看。胡某机从洞内的青砖判断可能是宋朝的墓,说里面肯定有东西,并对其他三人说挖开看看,三人均同意。于是,四被告人用锄头锄土,用锹铲土,把青砖扒开后又锄了一尺多深,胡某机下去挖出了两只白碗、一只黑碗、两只类似瓦罐的器物,接着,四人又往这个墓旁边用同样的方式挖第二座墓,挖出四只碗和一对花瓶,然后四被告人又继续挖第三座墓,挖出了四只碗,这时因听见山下有村民上山,于是四人便各自逃回了家。后经高安市文物局、博物馆鉴定,被盗掘墓葬属古墓葬,出土的21件文物中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4件、一般文物14件、参考品1件。

    2011年9月20日至2012年3月15日,四被告人先后到高安市公安局祥符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机、胡某斌、胡某生、梁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采用人工挖掘方式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鉴于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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