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熊晶)
挂靠在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在买卖时未经公司同意,且客车已处于报废期,买主认为自己上当受骗,要求退回自己所预付的购车款。9月1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车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邓某与被告熊某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由被告熊某返还原告邓某的预付购车款人民币10000元。
熊某的客车挂靠于新干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2012年5月,邓某与熊协商客车转让事宜,邓某并于同年5月21日向熊某预付购车款10000元,22日,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邓某到公司处了解得知,该客车的法定车主属公司,熊某只享有该车的租赁经营权,不享有所有权;熊某处分转让该客车租赁经营权,必须征得公司同意,办理严格的报批手续,否则其私自转让客车行为无效。加之该客车处于车辆报废期,车辆一旦报废,该车租赁经营权即消失。6月21日,该车已经送交金属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处理。邓某认为熊某知道上述事项仍将客车转让给自己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要求熊某退还预付购车款,遭到熊某拒绝,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买卖的客车属某公司(法定车主)所有,被告只享有对该客车的租赁经营权。客车的租赁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取得公司同意审批才能生效。故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属于意向性质协议,须待被告将该车转让的事宜向挂靠的公司申请获得审批后,该协议才产生效力。由于被告方直到车辆报废处理都没向公司申请办理租赁转让手续,故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一直未产生法律效力。被告方依据该协议所取得的预付购车款缺乏取得占有依据。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