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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赊账万元 法院查清事实个人归还
发布时间:2012-09-12 16:11:18


     本网讯(通讯员 莫凤强)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快速调处了一起一年内以单位名义赊购名牌香烟欠款六万多元不还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祝某是一名烟店的个体老板,被告马某系某乡政府职工。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每逢重大节日,马某便到祝某的烟店以单位招待的名誉赊购真龙牌等名牌香烟共计61580元。祝某认为既然是马某单位需要,也没过多考虑便每次都给马某欠帐。今年6月,当祝某拿着马某签字的欠款清单到马某单位要钱时,令祝某万万没想到的是马某单位领导却不承认这些烟款是单位欠的,认为这是马某的个人行为,马某赊购的烟并没有用于单位招待。

    无耐的祝某找到马某要求还款,马某又以种种理由不还,被迫之下,祝某起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承办法官接案件后,了解到马某赊购的香烟的确很多是没有用于单位招待,考虑到马某系政府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关系,不宜不事情弄大,否则影响政府的形象。于是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对被告马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同时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最后马某认识到了其行为的不对,并最终与祝某达成协议,同意自己分期付清欠款,为此,该案得以快速圆满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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