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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入住宾馆盗窃其他宾客财物“五进宫”
发布时间:2012-09-12 15:38:28


     本网讯(通讯员 胡娟)   湖南一男子好逸恶劳,屡教不改,现又因专门蹲守在宾馆内盗窃而五进宫。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伍某某,湖南省邵阳县人。因流窜盗窃,分别于1984年5月和1986年11月被送劳动教养二年和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2004年10月、2008年4月21日分别被湖南省邵阳市东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年六个月、三年,2011年1月5日刑满释放。安静了4个月,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伍某某又故技重施,使用姓名“李希胜”的假身份证登记入住广西全州县全州镇金华宾馆618房间,伺机盗窃他人财物。同月27日凌晨3时41分,被告人伍某某窜至该宾馆710房外,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片插开该房门锁,趁房内住客侯文某熟睡之机,盗走其装有600多元的黑色钱包一个。同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又窜至该宾馆710房间,采用同样手段盗走住客梁某某800余元现金及银行卡二张。同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窜至全州县全州镇新城宾馆410房间,采用同样手段盗走住客王某某诺基亚牌手机一部,后卖得现金人民币60元。

    2011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多次盗窃、流窜作案,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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