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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盗窃移动基站蓄电池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09-12 15:52:24


     本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张慧)   伙同他人盗窃移动基站蓄电池24个,价值14376元。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舒强伙同封某飞(已判刑)乘坐由郭某(已判刑)驾驶的一辆轿车来到位于江西省上饶县枫岭头镇上饶市粮油储备库附近的上饶县移动公司信号发射基站杨梅潭基站,用铁锤和凿子将基站门撬开入内,盗取银泰牌500A蓄电池24个(每个单价599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376元)。作案后舒强等三人将所窃蓄电池以500克3元的低价销赃至郑某(已判刑)经营的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三人平分。案发后,被告人舒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3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强与其他同伙属分工不同,但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舒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舒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舒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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