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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贼途中心脏病发死亡,小偷是否构成抢劫
作者:谢启达 发布时间:2012-09-12 16:37:13
【案情】
2011年11月2日,时年21岁的小伟(化名)因手头拮据,于当日下午4时,拿着一柄扳手来到西固区陈官营附近的某施工工地上,他快速偷盗了总价值不过50元的施工配件8个,正当小伟准备逃跑时,工地保安人员将其抓获,并带往保安室暂扣。小伟却趁众人不备,夺路而逃。几名保安当即上前追赶,跑在最前面的是已经不年轻的沈某。逃跑中的小伟逐渐体力不支,自觉后面追赶的人逐渐逼近,担心再次被抓的他顺手举起手中的扳手向后抡去,只听“啊”的一声,与小伟距离最近的沈某应声摔倒,而小伟也因脚下一滑被随后追上的保安抓获。头部被小伟打伤的沈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然而在随后出具的法医鉴定书上却写明,死者沈某因剧烈运动诱发冠状动脉硬化,导致心脏病发死亡,头部所受伤害与死亡无关。 9月10日,兰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小偷高呼冤枉,他多次向法官表示“我只盗窃从未抢劫。” 【分歧】 本案中被告人小伟是否构成抢劫?是否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伟不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规定的转化性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本案中,小伟盗取价值不过50元的施工配件的行为,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不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前行为不成立盗取罪,当然不构成转化的抢劫罪,也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伟构成转化型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小伟趁众人不备,夺路而逃,以及举扳手抡向追赶者,已构成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但是死者在追赶过程中心脏病发死亡与小伟抡扳手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第三中意见认为小伟构成抢劫,且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小伟行窃被抓后,伺机逃跑并拒捕,在此过程中,致使沈某因剧烈运动导致心脏病发死亡。由此,小伟的行为存属于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小伟的盗窃后逃跑,必然引起保安的抓捕,由此导致的保安的死亡与小伟的逃跑存在因果关系,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小伟盗取价值不过50元的施工配件的行为,不构成数额较大,当然不构成盗窃罪。 2.我国刑法明确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罪处罚,即转化性抢劫。本案中小伟的盗取行为已经完成,从数额上不构成刑法上的盗取罪,当然此后的行为不存在转化。 3.我国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要求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向威胁。“当场”不仅是对空间位置上的要求,也是对行为时间的要求。小伟被抓以后已经不满足“当场”的时间要求。小伟被抓后逃脱,此抓捕行为已经间断,不能认定为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犯。 4.沈某的死亡与小伟间接故意扔扳手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小伟逃跑过程中扔扳手的行为与死者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的加重结果应当是抢劫的实行行为导致的,才适用其相应的法定刑,本案中,被害人死亡并不是行为人抢劫实行行为导致的。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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