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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证据不足 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2-09-13 14:34:27
本网讯(通讯员 潘道福 帅云)
当前,在水产养殖行业,养殖户与饲料供应商之间的赊销买卖方式已非常普遍,随之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赊销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因原告所举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法院予以驳回。
2010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饲料赊销合同》,约定原告在9万元额度内赊销给被告饲料,被告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偿还欠款,赊销款按月息1分计息。原告诉称,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即赊购了45000元的饲料,同年10月7日又赊购了22500元的饲料。被告辩称,被告购买原告22500元的饲料属实但没有购买原告45000元的饲料。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发生过交易金额为45000元的饲料买卖行为。为此,原告申请证人罗某出庭作证。证人罗某的证言因与此前的书面证词相矛盾,法庭未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所主张的被告赊购45000元饲料因缺乏有效证据,该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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