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两老友商量一起做生意,哪知双方都认为对方有所隐瞒,利润分配意见不一诉至法院,伤了兄弟情。9月7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徐某要求被告余某给付合伙承包经营砖厂所得利润75000元的诉讼请求。
徐某与余某是多年老友。2008年,两人合伙做生意,共同经营了一家机砖厂。双方签订了内部协议,写明了双方具体分工事项,原告徐某负责经营销售找客户,被告余某负责管理财务,登记上账。砖厂盈利平均分配。2008年10月份,余某称发现机砖销售量与所得款项相差20余万之多,但是为了信任合作,余某未提出。2009年,由于生意惨淡,徐某与余某打算清算,余某处有150000元利润未分配,余某则询问徐某2008年10月份的事,徐某含糊回答,双方互相要求给付自己未分配之款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故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余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徐某与余某应按照该承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徐某要求被告余某给付合伙利润75000元,现今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原告举证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合伙利润75000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