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罗贞)
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韦某、黄某犯盗窃罪,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韦某和黄某均是巴马县巴马镇人,二人是好朋友。平时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总希望找到一条不用费力又能发财的捷径,后来两个合谋看上了盗窃三轮摩托车的“生意”。2012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两人窜到巴马县巴马镇,盗走黄某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巴山牌客运正三轮摩托车(价值3700元),销赃后挥霍一空。10天后的4月25日,两人搭车到广西武鸣县灵马镇寻找作案目标,凌晨3时许,窜到该镇供电所附近,正要盗窃张某停放在废旧收购店门前的一辆万虎牌客运正三轮摩托车时(价值9604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韦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着手实施第二起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但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应当定罪处罚。但在量刑时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得的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