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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三“90后”拦路抢劫路人100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4 10:07:29
本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张慧)
因玩游戏机输光了身上的钱,便对路人实施抢劫,江西省上饶县三个“90后”因抢劫路人100元而获刑。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抢劫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谢某某及陈某(在逃)三人陪同被告人邱某某回上饶县枫岭头镇拿钱,因故没拿到。邱某某便带三人到枫岭头镇一游戏厅玩博彩游戏机,四人输光了身上的钱后,邱某某提议到枫岭头中学敲诈学生弄点路费回上饶县,因学校大门上锁而进不去,四人便沿中学边上小路走去。下午15时许,四人行至铁路工区新旧路交界处时,见被害人徐某骑电动车经过,刘某提出拦下徐某弄点钱,邱某某、谢某某、陈某均赞同。而后,刘某将徐某拦下,其他三人将徐某围住,刘某上前向徐某要烟,徐某说不抽烟,又向徐某要钱,徐某说没钱,谢某某上前打了徐某一巴掌,邱某某及陈某一起对徐某进行殴打,刘某捡起路边石头打了徐某的头部,徐某被逼无奈拿出100元钱,邱某某将钱装入口袋,将徐某的手机卡抽出扔掉,还了手机后四人逃离现场,赃款被四人共同挥霍。 三被告人归案后,其亲属主动代为退还了所得赃款100元,赔偿了被害人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00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1年12月27日,被害人徐某向上饶县公安局枫岭头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经排查即于当日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邱某某归案后于当日带领办案民警先后将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邱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拦路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邱某某、谢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邱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谢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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