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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租赁引发纠纷 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9-17 10:43:16


     本网讯(通讯员 袁茏)   昨日,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商水县舒庄乡訾楼村第三村民组诉被告商水县舒庄乡扶苏小学与訾某某因合同租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诉称,上世纪70年代,4个行政村共同对地建立了扶苏小学,90年代对地3.2亩建了学校操场,2011年扶苏小学与訾某某擅自签订5年租赁合同,把学校的地租出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解除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有权解除合同的主体应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而本案原告不是二被告所签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二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商水县舒庄乡訾楼村第三村民组的起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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