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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四次翻墙入室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7 15:35:26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1990年3月出生的王某,因贪财连续四次翻墙入室盗窃,窃得大量财物。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先后四次翻墙进入平南县大新镇的邹某屋,用螺丝刀等工具撬开邹某家中的木门和房间的衣柜,将邹某家中的现金400元、稻谷三包、花生油20斤、单相交流同步发电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85元)中的铜线、液化气罐一只等物品盗走。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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