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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男子多次撬卷闸门持刀抢劫超市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8 10:50:09


     本网讯(通讯员 胡顺柏)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华、孙奇鹏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1年10月14日凌晨2:40许,被告人李华、胡峰、孙奇鹏、辛大敏、夏强与袁棋彪(在逃)来到丰城市人民路,合力撬开“梅天超市”卷闸门,持刀、戴口罩闯入店内,将店主李平国控制住,并对其进行殴打,抢得现金800余元及价值3000余元香烟。经鉴定,李平国伤势为轻微伤丙级。

    2011年10月16日凌晨2:50许,被告人李华、孙奇鹏、辛大敏、袁棋彪、夏强、万小林来到丰城市石祥路,合力撬开小华超市的卷闸门,持刀闯入店内。因店主葛毅夫妻在店内阁楼晃动梯子,被告人李华等人未能上楼。被告人李华等人抢得价值2000余元香烟。

    2011年10月31日凌晨4:40许,被告人李华、胡峰、孙奇鹏、辛大敏、周州来到丰城市东方红大街,合力撬开“慧智烟酒店”的卷闸门,持刀闯入店内。因店主黄东宏夫妻及时拿掉上阁楼的梯子,李华等人未能上楼,李华等人在店内抢得价值3000余元的香烟。

    2011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华、胡峰、孙奇鹏、辛大敏来到丰城市东方红大街,合力撬开荣发超市的卷闸门,持刀闯入店内。胡峰、辛大敏持刀将守店的夏涛明控制住,李华、孙奇鹏抢烟,共抢得现金3000余元、价值7000余元的香烟。事后,李华等人在富佳超市门口与前来接应的丁凯(在逃)汇合,乘坐丁凯事先叫好的出租车一起逃往丰矿。

    另查明,2012年5月3日,被告人李华、胡峰、夏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李平国现金、香烟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其中被告人李华赔偿2840元、胡峰赔偿2830元、夏强赔偿2830元。同日,被告人李华、夏强、万小林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葛毅香烟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500元,其中被告人李华赔偿1100元、夏强赔偿1100元、万小林赔偿1300元。两被害人对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审理中,被告人李华、辛大敏、胡峰的亲属共同赔偿被害人黄东宏香烟损失3000元、刘芳现金及香烟损失10000元。两被害人对被告人李华、辛大敏、胡峰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孙奇鹏、辛大敏、胡峰、夏强、周州、万小林结伙以暴力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华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且其犯罪时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奇鹏犯罪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辛大敏、胡峰、夏强、周州、万小林的辩护人均提出其犯罪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辛大敏、胡峰、夏强、万小林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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