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订立付款协议为平息经济纠纷,两年后称被胁迫签署,要求撤销。9月14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11月,原告梁某与被告涂某的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就因结算双方产生了经济纠纷。梁某多次带人找到涂某商议赔款之事,也多次发生肢体冲突。经协调,双方于2010年7月21日达成了协议,被告涂某给付原告梁某7万元作为解决此次经济纠纷的最终赔款,以后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协议上还有两个见证人签字。现今,原告梁某称签订协议时是由于被告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字,诉求法院撤销其与被告涂某签订的此份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涂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签署时被胁迫,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而原、被告双方是在2010年7月21日签订协议,到梁某起诉时已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