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因被辞起诉公司不签合同获赔
发布时间:2012-09-20 14:24:05


     本网讯(通讯员 廖国伟)   广西宾阳县某运输公司用工后一个月未与员工签订用书面劳动合同。9月19日,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某运输公司向员工龚某支付二倍工资。

    龚某从从1998年12月起一直在宾阳某运输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8月6日某运输公司以龚某管理制度为由,对龚某作出从2010年8月8日起“停工反省”处分,并于2011年11月作出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合同,但未依法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送达龚某。2012年2月19日,龚某则以某运输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某运输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2年4月13日向宾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运输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以后因龚某、某运输公司对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不符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龚某自1998年12月到某运输公司工作,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视为某运输公司已与龚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某运输公司应当与龚某签订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长为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即11个月。

    综上,法院遂根据龚某的月工资标准,判决某运输公司支付龚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12034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105.2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