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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他人委托的汽车私自转卖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21 09:36:31


     本网讯(通讯员 李娟)   将他人委托过户的小车私自转卖,打下欠条后销声匿迹。2012年9月20日,江西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经调解,被告李某的父母自愿替被告李某归还转卖车辆款9000元。

    2011年8月份,原告刘某委托被告李某为其过户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但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将该车转卖给第三人。事后,经原告刘某多次催要,被告李某同意将卖车所得的款项9000元还给原告,并于2011年11月13日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明:今欠到刘某人民币9000元整,2011年11月20日之前还清。之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该笔卖车款,且原告无法找到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告刘某委托被告李某为其车辆过户,被告作为受托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是被告超越委托权限将原告的车辆转卖给第三人,经原告的多次催收,被告于2011年11月13日对该买卖车辆行为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原告9000元的欠条。应认定被告超越委托权限的买卖车辆行为得到了受托人原告刘某的追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因被告李某现在不知去向,承办法官了解到其父母条件尚可,且该案标的额不大。因此,承办法官来到李某的家里,将该案向李某的父母详细地释法说理。最终,李某的父母自愿为其儿子承担这9000元的债务并当场付清,该案以原告撤诉圆满结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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