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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法院院长亲自调结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21 14:20:43
本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郑纬云)
9月19日上午,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在该院锦江人民法庭举办以锦北片锦江镇、画桥镇、黄庄乡、高公寨林场、大桥良种场等乡、镇、场司法协理员为主的第二期司法协理员培训班,培训间隙,亲到培训班授课的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文同志,巧遇法庭正在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了解到当事人对偿还借款存在错误的看法与认识,当即与办案法官邀请被告人所在村组的司法协理员一起参加案件调解。
2010年8月,被告周某太、周某平、周某三人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余江支行分别借款三万元,以“三户联保形式”签订了借款合同,本借款如按期支付约定利息,可以循环使用三年,但每满一年必须办理续约手续。第一年期限内,三被告均如约支付利息,借款获准续用一年。2012年8月第二期到期,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经多次、反复催促无果,遂于9月18日向法院起诉,承办法官当天与被告取得联系,并约定19日在法庭调解。 案件调解中,当事人大声的陈述声和争执声,惊动了刚上完课的陈文,她循声来到该庭调解室,先以旁观者的心态,耐心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再向承办法官仔细询问了案情。当她听到被告人的“我们村的大部分人都签了‘三户联保’合同,借了钱,但很少有主动还钱的。大家都说,借的是国家的钱,而且听说,原来有很多干部都在银行借了钱没还,大家都是借的国家的钱,如果没有人催,能拖就拖。”一席话,发现被告人不但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而且存在因道听途说产生的拖、赖、逃等侥幸心理。于是,她当即请来正在参加培训的被告人所属村组的几名司法协理员,与承办法官一起对被告人进行了情、理、法的疏导,并对其提出的所谓“干部在银行借钱不还、借国家的钱能拖就拖、诚信守约态度”等问题,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进行了更正,使被告人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明白了自己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当场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随即邀请法官同行去银行取钱偿还借款。 案件履行完毕后,当被告人从承办法官处得知刚才参与调解的女法官为该院院长时,即要求办案法官领其去见陈文,当面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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