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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持刀抢劫致一死一伤被处极刑
发布时间:2012-09-21 14:35:40


     本网讯(通讯员 蔡俊波)   9月21日上午,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桂平市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公开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刘世旅的死刑复核裁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刘世旅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2007年2月26日19时许,刘世旅(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广西桂平市人)与同案被告人罗奕鹏(已判刑)共谋抢劫,二人驾驶摩托车跟踪驾摩托车出游的被害人邹某贵(男,殁年18岁)、罗某文(女,时年18岁)来到广西桂平市南木镇皮塘水库路段,将邹某贵所驾驶的摩托车拦停,持牛角刀威胁邹某贵、罗某文交出钱物。待邹某贵将现金100元及中电牌手机交给罗奕鹏后,刘世旅、罗奕鹏继续威胁邹某贵交出摩托车,被邹某贵拒绝,刘世旅欲将罗某文推进皮塘水库。邹某贵反抗并与刘世旅、罗奕鹏厮打。罗奕鹏持牛角刀朝邹某贵头部连砸数下,刘世旅持牛角刀朝邹某贵的左右大腿分别捅刺一刀,劫取邹某贵的先锋牌摩托车(价值1103元)后逃离现场。邹某贵因右股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刘世旅、罗奕鹏将劫得的摩托车、手机销赃,共得款680元。

    此外,2007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刘世旅和罗奕鹏、罗世雄(在逃)来到广西桂平市滨江公园,持刀威胁在此游玩的被害人全某某、曾某某,劫得飞狐牌摩托车1辆(价值788元),现金1210元、小灵通2部。罗世雄还割破全某某的颈部,致其轻伤。罗世雄等三人将全某某、曾某某捆绑后逃离现场。刘世旅将劫得的摩托车销赃,得款700元。

    案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刘世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世旅参与预谋,积极实施抢劫行为,持刀捅刺邹某贵致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世旅伙同他人抢劫两次,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处以极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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