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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买卖土地签订违法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2-09-24 10:11:02
本网讯(通讯员 李鸿林)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刘啟华与被告刘啟云因转让土地的行为不合法,法院判决原告刘啟华与被告刘啟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由原告刘啟华退还被告刘啟云转让价款人民币3800元,被告刘啟云退还原告刘啟华的承包土地。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家间,相邻居住。2012年正月初九,被告找原告协商,欲购买原告家“包包上”的0.6亩承包土地修路,双方达成了以2800元价款转让该土地的书面协议一份,由被告持有,被告并向原告支付了转让款。次日,原告反悔,被告以为原告嫌价钱低,又拿了1000元钱给原告之妻。但原告仍不同意,要求被告退还土地,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同年农历二月初一,经坡头镇司法所解决, 被告仍不同意退还原告承包地。原告遂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诉求解决。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间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镇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本案中,原、被告虽经协商达成了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并已支付了流转款,但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流转合同,没有经发包方同意,更没有将合同交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原、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对原告诉求解除转让土地关系,应予支持。被告以其是受村民及村民小组委托出面与原告转让土地来修路的辩解,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硬性规定,对被告这一辩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其与原告转让承包地是签订了书面协议的,但被告又一直不向法庭递交该书面协议,故对被告的这一辩解主张,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该条款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从该条款中我们看到我国法律规定对土地是不能以买卖的形式非法转让的。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我们不能以非法的形式转让土地,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允许的,但转让过程中我们必须符合相关程序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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