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吴昀懋)
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进入医院盗窃残疾人摩托车的案件进行宣判,以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与其同居女友从罗城县城区西门桥往县人民医院方向行走,当行至民族广场时,被告人潘某让女友在民族广场等候。被告人潘某独自一人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内伺机作案,发现失主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福莱特牌残疾人专用三轮摩托车没有上大锁,遂上前将该三轮摩托车推出医院大门,并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剪将三轮摩托车电门锁线路剪断后重新搭线启动,后驾驶该盗窃来的三轮摩托车搭载其女友一同回到宜州市其出租屋内。次日被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内查获。经鉴定,该被盗红色残疾人专用三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451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认罪态度好,且车辆已发还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