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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权利不及时 求助法律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9-26 11:12:57


     本网讯(通讯员 谭燕 龙谦章)   9月24日,当权利人王某听完湖南石门法院法官驳回请求的判决后,呆呆地站地原告席上,无奈地摇了摇头。

    王某一直从事水鱼的销售。2005年8月,马某在原告处赊购货物后,出具欠条2份,价款共计4700元。之后,王某并未向马某收款。2011年4月王某向法院起诉,在诉状中称上述二笔欠款马某承诺在借款当年给付。之后,王某以须追加被告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此后,王某又连续三次起诉撤诉。2012年8月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支付货款47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与马某于2005年8月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马某下欠货款4700元属实。在约定的期限内,马某未能偿还货款,但王某也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向马某主张权利。现马某抗辩王某的起诉己过诉讼时效,并拒付货款。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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