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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老板未按约供矿 被判退赔货款33万元
发布时间:2012-09-26 14:35:34


     本网讯(通讯员 莫日蒙)   被告周某某和原告周某签定供矿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矿石,被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付款38万元及利息。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在2012年12月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291364.8元,利息及其他费用40000元,共计331364.8元。

    2007年12月16日原告周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了铁矿石供销合同度007人进行调解。代理。合同约定:被告每月供应铁矿石1000-3000吨给原告,多发不限。供货价格,含铁量53-55.99%为335元∕吨,含铁量56%以上的,为365元∕吨。原告预付款20万元,被告在2008年春节前供应完原告预付款的矿石量,如被告未能按预付款供应矿石量,则按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两倍退还给原告,并以矿山钩机作抵押。合同签订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分三次先后预付了货款共38万元。被告也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发送了第一批货100多吨,由于质量不合格原告代理人就地处理,原告只收到7000多元。2008年12月18日被告以130元∕吨的价格向原告供货211.68吨,运费由原告支付。后被告分几次向原告退了2万元,之后被告就再没有履约。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矿山设备财产保全。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已预付款38万元,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其已向原告供应了部分矿石,应予以扣减。庭上,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需退还原告本金291364.8元。但本金利息双方产生了很大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双倍给付利息30万元,被告认为,现矿山已停工停产,其资金周转困难,而且被告供货时,原告也存在过错,因此利息不应给那么多。最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利息及其他费用确定为4万元。双方遂达成了如上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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