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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私自出售合伙经营矿产品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27 14:14:07


     本网讯(通讯员 冉智能 谭金玉)   广西南丹一男子与他人合伙经营矿产品,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私自将矿石出售并将所得收入占为己有遭到起诉。

    2007年7月,原告毛某与被告杨某及其他6人开始合伙经营原矿产品,其中毛某出资300000元,先后收得400余吨。同年11月中旬,由于矿价下跌,全体合伙人决定将所收的矿石集中堆放,待矿价上涨后再售出。2009年9月初,矿价上涨,被告杨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将矿石出售,所得收入全部占为己有。

    2009年9月18日,全体合伙人出席了合伙人会议,会上被告承认了错误,并表示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此,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毛某退伙,其投入的300000元由杨某负责退回280000元,余下20000元损失原告毛某自行承担,对其他合伙人的损失,由杨某给予适当补偿,杨某当即立下欠条:2009年11月30日还100000元,余下180000元2010年9月18日还清,但杨某在归还200000元之后,尚有80000元至今未还,毛某经多次催讨,杨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毛某无奈之下将昔日合作伙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欠款和利息共89342.8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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