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袁华演 钟建华)
生活小区原始设计为会所和幼儿园的原售楼部,开发商竟以商铺卖出,买受者又将该场所出租给他人经营酒店,遭到小区全体业主阻挠,承租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9月27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汤浩然与被告康宏兵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被告康宏兵返还原告汤浩然押金10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691051.30元。
2011年4月1日,原告汤浩然与被告康宏兵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泰和县澄江大道富瑞浅水湾思湖苑17栋一至二层租赁给原告经营酒店,当日原告付给被告押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购置了开设酒店所需的各类设备。4月10日,原告对所租赁的店面进行装修时,遭到浅水湾全体业主的反对和阻扰,业主认为在此开办酒店会造成环境污染,为此,业主还将此事反映到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经调查,发现被告向第三人江西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置并租赁给原告的房屋原始设计为会所和幼儿园,不能当商铺出售。记者还到泰和县建设局、房产局等单位进行调查,上述单位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该房屋原始设计方案是会所和幼儿园,不能作商铺使用。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在所租的房屋内开设酒店,被告多次打电话通知原告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同意退回押金给原告。但双方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汤浩然与被告康宏兵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规划设计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由于该店面未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该店面只能作会所和幼儿园使用,不能作商铺使用,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在被告,故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开设酒店购买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