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曾志刚)
江西省资溪县一实业公司因曾向福建某贸易公司发出一份财务核对单,被该福建公司索赔61600元货款及其利息。9月24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此起买卖合同纠纷,江西某实业公司支付福建某贸易公司61600元货款及其利息7907.2元。
经庭审查明,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自2003年与原告福建某贸易公司开始业务往来,江西公司长期向福建公司购买苯酚化学物。2010年3月至4月,江西公司先后向福建公司购买18吨苯酚未及时付款,同年11月16日,福建公司向江西公司核对货物并催还货款。次日,江西公司向福建公司发出了一份财务核对单,“兹收到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18吨笨酚,尚欠货款111600元”。经福建公司多次催收货款,江西公司于2011年1月29日支付50000元货款后,余款61600元至今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与原告福建某贸易公司已经形成长期购销合作关系,根据交易习惯,被告向原告购买苯酚之后,再核对货物清单并支付货款。2010年3月至4月,被告向原告购买的18吨笨酚,除已经支付的50000元,尚欠6160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还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庭审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江西某实业公司支付福建某贸易公司61600元货款及其利息7907.2元。至此,该起跨省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