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李小检)
原告邓身小宝是一妇女,受被告高安市瑞源腐竹有限公司雇请在工作时被锅炉炸伤,被告也赔偿了部分费用,因未赔偿伤残等费用,原告请求判令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42877.2元。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双方就赔偿问题诉讼前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驳回原告邓身小 宝的诉讼请求。
2009年9月19日原告邓身小 宝在被告公司上班时受伤,后送至高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3月22日原告伤情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学鉴定、江西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柒级伤残,2009年10月31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住院期间费用全报;2、住院期间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乙方提到一次性补贴人币壹万元整(包括后遗症),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要求一次性补贴人币壹万元整(注后遗症时间以拆钢板时间为准,拆钢板后如有后遗症甲方不负任何责任);3、乙方提到明年邓身小 宝拆钢板由甲方承担费用(其它费用甲方不负担),甲方同意乙方要求;4、以上条款以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后,被告已依协议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
高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被告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原、被告在2009年10月31日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依约已全面履行了义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协议后的后果,现被告以同一事实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