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男子疯狂抢劫盗窃获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2-09-28 16:00:12
本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张晓莉)
9月27日上午,家住广西河池市环江县思恩镇桥东路的韦某某,因多次抢劫与盗窃,被金城江区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某在2011年6月27日至2011年8月29日期间,共伙同他人实施抢劫4次、盗窃1次: 2011年7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陆某杰、杨某喜(均已判决),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中心广场时,看到被害人尚某冬、熊某民睡在广场旗杆下面,三人即决定抢劫,然后用刀和电棍将尚、熊二人控制并用鞋带捆住二人双手,持刀逼二人要钱,最后,通过搜身得到800多元后便逃离现场进行分赃。 2011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潘某余和兰某雷(均已判刑),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文化广场,偷割被害人江某军的口袋拿到一把车子钥匙,然后通过钥匙的遥控找到被害人江某军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当三人来到面包车旁时,却见江某军在车子里睡觉。于是,韦某某便携带一把砍刀,潘某余则打开车门强行将江某军拉下车,兰某雷即坐上驾驶座,三人立即驾车逃离现场。最后三人将车卖给他人获款5500元后进行平分,被抢的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46693元。 2011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潘某余、兰某雷和韦某族(已判刑)四人,携带砍刀等工具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中心广场。凌晨4时许,当四人看到被害人唐某福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在车子停放该广场好特电玩城门前时,四人便持刀上前将唐某福强行拉下车,潘某余、韦某族则将砍刀架在唐某福的脖子上,韦某某、兰某雷上车寻找车子钥匙,未果后,被害人唐某福则乘韦某族抢夺自已戴在脖子上的项链时,突然推开架在脖子上的刀后逃跑,后被四人追上砍成轻伤。最后,四人因没有车子钥匙无法启动车辆而逃离现场。 2011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潘某余、韦某族窜到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润和苑小区时,发现被害人谢某波和韦某萍在散步,三人即上前持刀分别顶住谢、韦二人,逼问二人拿出钱财,抢得两部手机和钱包后并将谢某波捅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逃离现场。 此外查明,被告人韦某某还于2011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伙同王某良、李某金(均已判刑)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百乐迪KTV门口旁,发现被害人莫某会因酒醉睡在地上,韦某某则在其身边捡起一串车钥匙,后通过钥匙的电子锁发现莫某会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的摩托车,然后三人将车开走拿去卖,得款1200元平分。该车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价值为666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次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抢劫江某军数额4669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6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韦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潘某余、韦某族与其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致使潘某余、韦某族被抓获归案,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