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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人贿款36000元 一中学校长被指控
发布时间:2012-10-11 10:33:24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中学校长韦某某,收受唐某的贿赂后,违反规定将中学学校食堂承包给唐某经营管理,为此惹来牢狱之灾。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韦某某犯受贿罪、被告人唐某犯行贿罪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0月10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纠风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全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服务行为,规定不允许将中小学校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经营,同时规定学校校长为中小学校食堂第一责任人。2007年至2011年间,时任都安县某中学校长的被告人韦某某,违反规定将该中学学校食堂承包给被告人唐某经营管理,将承包费作为学校帐外资金管理使用。2011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明知上级有规定不允许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韦某某好处费共36000元,从而得以承包经营该中学食堂。被告人韦某某收受上述贿赂款后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将受贿款上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85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身为一校之长的被告人韦某某人民币3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89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两被告人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并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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