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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不幸受伤 法官诉前调解获赔2500
发布时间:2012-10-12 13:53:14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苏鹏)   9月28日下午,河南省襄城县王洛镇社会法庭成功在诉前调解一起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于10月8日经王洛人民法庭进行了司法确认,双方最后达成协,议张某某赔偿闫某2500元。

    2011年8月16日,汾陈乡李营村的张某找到该乡老庄村经销瓷片生意的闫某,要购买闫某的大门对联瓷片供其程桥村的妹妹张某某的新房使用。第二天,闫某把瓷片装车运到程桥村的张某某家时,张某已与另外一个粘贴瓷片的师傅在架木上工作。闫某把瓷片卸车后,也主动到架木上帮忙擦洗已经粘好的瓷片。就在闫某擦洗瓷片的过程中,架木倒塌,闫某从架木上摔下来受伤。当即,张某和他妹妹张某某拨打120把闫某送往襄城县人民医院救治。闫某在该院住院治疗十天后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8月26日,闫某要求张某与其妹妹张某某赔偿医疗费未果,后一直未要求赔偿。

    2012年9月26日,闫某来到王洛社会法庭申请调解,社会法官张遂保接待申请人闫某后,发现此事已过一年多,如通过诉讼,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得不到保护,社会法官张遂保决定在诉前将此案调结,便打电话与张某和张某某所在村的村干部联系,了解张某及张某某的家庭情况。从村干部处得知,张某家境一般,而张某某早年丧夫,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太好,于是社会法官张遂保先找到张某,张某认为,虽然闫某是他找来运输瓷片的,但闫某却是在给妹妹张某某帮工的过程中受伤的,就算是要赔偿闫某的损失,也是张某某赔,此事与自己无关。鉴于找张某赔偿于法无据,社会法官张遂保便骑着摩托车行驶20多公里外的程桥村张某某家里,找到张某某先与其谈心,拉家常。后告知张某某,闫某虽然是义务帮工,但作为受益人你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张某某表示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只能承担闫某2500元的医疗费。

    此时,社会法官张遂保便趁机打电话告知闫某,张某某本身经济条件不好,最多只能赔偿你2500元,她虽是受益人,但你当时是在未征得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自愿帮工而受伤,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照法律规定你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况且此事已发生一年多的时间,诉讼时效已过,如不接受张某某的2500元赔偿,一旦张某某反悔,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闫某表示同意。

    9月28日下午,双方来到王洛镇社会法庭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某赔偿闫某2500元。二、闫某不再追究张某某责任。10月8日,该纠纷经王洛人民法庭进行了司法确认,至此,一起义务帮工损害赔偿案终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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