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原江西信丰县教育局长上任一年半受贿近14万
发布时间:2012-10-12 14:33:48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江西省信丰县原教育局局长王某,在刚任该职位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收受请托人下属学校及教师贿赂款13.6万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定,维持一审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王某,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0年6月至案发前任信丰县教育局局长。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任职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3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3.6万元,为其所管辖的学校教师在工作调动、升迁以及筹集建校款等方面谋取不当利益。 2012年2月22日,王某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归案后王某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退缴了全部所得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3.6万元,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有关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在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并退清了所得赃款,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该院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上诉人王某受贿的数额,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退清了赃款等量刑情节,以受贿罪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于是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