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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讨债无果带人强行拉走机械设备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15 15:00:48


     本网讯(通讯员 陈奕杉)   广西南丹某男子因他人拖欠其债务,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带领一帮人把他人采石场的机械设备强行拆除拉走,造成他人生产经营中断。采石场老板诉求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壹佰万元整。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覃某与何某诉称,2009年8月下旬,二原告在杨某的游说下,投资了罗某位于南丹县芒场镇巴平村的二九五采石场。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覃某与何某投资壹佰万元对采石场进行重新规划经营,该采石场实际所有权人为罗某,杨某不对采石场进行任何投资,只负责联系客户进行沙石销售。后由于杨某没有业务能力,无法完成销售任务,自愿退股,并于2010年10月10日签订《退股协议书》。杨某退股后不久,被告献某找到原告覃某和何某,拿出杨某亲笔签字的抵押合同,要求拆掉采石场的抵押机器。原告并不知道杨某把采石场机器抵押他人,机器本身是原告自行出资购买,杨某并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覃某和何某拒绝交出抵押物。2011年11月30日,被告献某带领十几人强行把采石场的机器拆走。原告认为,采石场的机器设备属于原告所有,杨某无权处分其财产,该抵押行为无效。被告献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献某辩称,采石场的业主是罗某和杨某等人,而非原告二人。杨某向献某借款57万元,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若杨某不能按期归还欠款,用采石场的机器设备做抵押。杨某到期后没有归还欠款,故献某扣押了采石场的相关机器设备,该行为属于合法扣押。另一方面,即使献某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侵犯采石场业主罗某和杨某的合法权益,与覃某和何某无关。覃某与何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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