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明某锋伙同其兄明某南、杨某海(后二人已判刑)装好人帮扶喝醉的人葛某某,趁机从葛某某的裤袋里扒出了一个内有728元人民币及银行卡等物的钱包和一部价值1602元的手机。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明某锋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0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明某锋伙同其哥明某南、杨某海(后二人已判刑)在田林县城双虹桥头的凉亭玩耍时,看见被害人葛某某酒醉正歪歪扭扭地沿河堤路往田林县电业公司方向走,便产生趁机盗窃葛某某身上财物的邪念。于是,三人尾随在葛某某身后寻找机会下手,当葛某某从河堤台阶走到县灯光球场对面的人行道准备摔倒时,杨某海立即从正面假装搀扶葛某某,明某南与明某锋立即跟上将葛某某围住,明某南趁机从葛某某的裤袋里扒出了一个内有728元人民币及银行卡等物的钱包和一部价值1602元的手机,此时被路过的群众发现并叫喊,明某南、杨某海、明某锋立即逃离现场,后明某南独自占有赃款和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收缴并退还被害人。2011年8月2日明某南退赔被害人8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明某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采用秘密方法扒窃他人财物,盗窃价值共233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此种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锋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